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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余慧芳与上诉人王彦良、王庆海、赵春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慧芳,王彦良,王庆海,赵春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民终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慧芳,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良,男,193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海,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春霞,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王彦良、王庆海、赵春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铜川市王益区王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余慧芳因与上诉人王彦良、王庆海、赵春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5)王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5)王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慧芳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王彦良、王庆海、赵春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贺晓华审判员  刘坤琪审判员  杨光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