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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执字第11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学枝、林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学枝,林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11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陈友源,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学枝,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林月珍,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学枝、林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卢学枝、林月珍应于2015年7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9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5)尤执字第1187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学枝、林月珍所有的座落于尤溪县城关镇城西新区城西街187号17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尤房权证2011字第002001、0020**号)、座落于尤溪县城关镇城东新村10号楼3层203、1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尤房权证字第0111551、01115**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卢学枝、林月珍所有的座落于尤溪县城关镇城西新区城西街187号17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尤房权证2011字第002001、0020**号)、座落于尤溪县城关镇城东新村10号楼3层203、1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尤房权证字第0111551、01115**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鑫(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