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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杨浦区佰祥馨苑养老院与上海杨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杨浦区佰祥馨苑养老院,上海杨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杨浦区佰祥馨苑养老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主要负责人:蔡惠英,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杨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吴祥松,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杨浦区佰祥馨苑养老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1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杨浦区佰祥馨苑养老院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系杨浦区国资委下属公司,在本案诉讼前,被上��人便扬言与法院关系很好,故上诉人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请求撤销原裁定,希望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与杨浦区法院相邻法院进行审理。上海杨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海市杨浦区国资委属于行政部门,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属于司法部门,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利益上的关联,所以仅凭被上诉人的主观臆断便认为杨浦区法院无法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没有合理性。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主审 法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