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1168号原告:邱某,女。被告:董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以原、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员 易继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方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