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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方园与株洲市传承一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聂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园,株洲市传承一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聂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园,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长岭村老屋组**号。身份证号码:4306031990********。被执行人株洲市传承一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222号国富中心807号、809号。法定代表人罗芬,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聂欣,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苗圃派出所健康里社区衡茶路**号712矿集体户。身份证号码:4304241994********。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园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传承一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聂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株洲市传承一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聂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香兰审 判 员  胡 艳代理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