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恢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邓礼军与邓永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礼军,邓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恢545号申请执行人邓礼军,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邓永红,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礼军与被执行人邓永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的相关情况,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8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文审 判 员 王华恒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