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9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91民初1244号原告:王某。被告:葛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