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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91民初1244号原告:王某。被告:葛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