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执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段小平、段银生、段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段小平,段银生,段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负责人:郭吉中,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段小平。被执行人:段银生。被执行人:段福生。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段小平、段银生、段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4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段小平于2015年6月10日前支付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借款1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段银生、段福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段小平、段银生。段福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程序后,如发现不可执行的原因消除,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的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67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玉迪审 判 员  段先年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