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5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韩丽苹与李茂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丽苹,李茂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5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丽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锦,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茂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珊,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丽苹因与被上诉人李茂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韩丽苹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明确表明要求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虽然其没有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但韩丽苹要求返还多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唯一判断标准就是已完工程造价,因此,一审法院过于拘泥于鉴定申请的形式而不予鉴定,欠妥。由于案涉已完工程造价不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丽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侯学枝审判员 丁大勇审判员 刘冬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