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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庄陈跃、蔡丽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庄陈跃,蔡丽莺,孟超,李华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初4733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B座2-商1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75586P(1-1)。主要负责人:刘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娣,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庄陈跃,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蔡丽莺,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孟超,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四)。被告:李华荣,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合肥分行)与被告庄陈跃、蔡丽莺、孟超、李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6年7月20日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江银行合肥分行诉讼代理人杨琳、陈文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陈跃、蔡丽莺、庄陈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庄陈跃、蔡丽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3829.61元、罚息47815.13元,合计371644.74元(以上利息及罚息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款清息止);2.孟超、李华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6日,原告与庄陈跃、蔡丽莺签署《借款合同》,庄陈跃、蔡丽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并签署了《还款计划表》,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履行了放款义务。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担保、违约责任及管辖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计划表对还款期数、数额、方式等进一步细化。同日,孟超、李华荣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对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然至今,庄陈跃、蔡丽莺多次违反合同,迟延或拒绝履行还款,庄陈跃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为此,现向法院起诉。被告庄陈跃、蔡丽莺、孟超、李华荣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包括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凭证》、《还款计划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另查明:截至2016年3月25日,庄陈跃、蔡丽莺拖欠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3829.61元、罚息47815.13元。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签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庄陈跃、蔡丽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保证人庄陈跃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陈跃、蔡丽莺归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3829.61元、罚息47815.13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暂算至2016年3月25日,之后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款清);被告孟超、李华荣对第一条所列债务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5元、公告费160元,由被告庄陈跃、蔡丽莺、孟超、李华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谷 雨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为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