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与江西百粮米业有限公司、刘菊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江西百粮米业有限公司,刘菊根,熊荣平,姚显亮,秦建宏,刘菊梅,杨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住所地:南昌市阳明路106号。负责人:李安平,系该处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百粮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涂村,组织机构代码:05882708-6。法定代表人:刘菊根。被执行人:刘菊根,男,汉族,1967年12月31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熊荣平,女,汉族,1968年12月28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姚显亮,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秦建宏,男,汉族,1978年9月2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被执行人:刘菊梅,女,汉族,1972年1月16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杨玉秀,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百粮米业有限公司、刘菊根、熊荣平、姚显亮、秦建宏、刘菊梅、杨玉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百粮米业有限公司、刘菊根、熊荣平、姚显亮、秦建宏、刘菊梅、杨玉秀银行存款138652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