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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5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巧艺与黄腾祥、黄美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巧艺,黄腾祥,黄美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561-1号申请执行人黄巧艺(又名黄晓艺),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腾祥,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美真,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腾祥、黄美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腾祥、黄美真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巧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但被执行人黄腾祥、黄美真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黄腾祥、黄美真的财产情况,查明除被执行人黄美真有部分银行存款外,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它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腾祥、黄美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3、扣划被执行人黄美真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6753.5元,扣除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余款人民币16128.5元由申请执行人受偿。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黄腾祥、黄美真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