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2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京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京通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953号原告:厦门京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58号12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531478。法定代表人:林勇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珺,系原告职员。被告: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6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95125。法定代表人:黄文东。原告厦门京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厦门京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京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京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京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