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龙玉平与张金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玉平,张金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204号申请人:龙玉平,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张金常,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人龙玉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金常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龙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金常的银行存款50000元。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王胤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