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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吴志祥与深圳市领秀时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2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领秀时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志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领秀时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2214XP。法定代表人:董海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祥,住广东省连平县。上诉人深圳市领秀时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0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在天猫专卖店里已经明确约定“本店所有商品发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卖双方对合同履行地已经有明确约定,原审法院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是被上诉人通过互联网在天猫TMALL.COM的半岛铁盒领秀时代专卖店(又名半岛铁盒官方专卖店)购买商品引发的纠纷,故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引发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上诉人上诉认为涉案买卖双方对合同履行地已经有明确约定的主张,经查在天猫TMALL。COM的半岛铁盒领秀时代专卖店(又名半岛铁盒官方专卖店)内所有出售的商品网页都有明确注明了“本店所有商品发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的内容,该内容是明确的,当被上诉人在该专卖店上购买商品时即与卖方就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达成合意,双方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为涉案商品的发货地,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主张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涉案商品发货地。由于上诉人的住所地和涉案商品的发货地都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不是本案第一审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该法院是本案第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该法院管辖,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0343号民事裁定;二、上诉人深圳市领秀时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