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建军与被执行人宋运平、江名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建军,宋运平,江名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裴建军,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宋运平,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江名任,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申请执行人裴建军与被执行人宋运平、江名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辽0323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4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邵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