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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佳栩与吴元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佳栩,吴元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358号申请执行人:郑佳栩,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吴元超,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郑佳栩与吴元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佳栩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2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欠债较多,在法院执行有1400多万元,有两个孩子,夫妻俩打工,其位于江山市区学府五区16幢1单元101室房屋已交付法院,由另一案在评估拍卖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23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