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5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周建军、王秀华、马玉明、于忠军、于福成、刘兆锋、张继龙、辛朝阳、张洪岩、刘玉哲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军,王秀华,马玉明,于忠军,于福成,刘兆锋,张继龙,辛朝阳,张洪岩,刘玉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045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负责人:金文旭,职务:行长。被告:周建军,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秀华,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马玉明,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于忠军,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于福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兆锋,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继龙,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辛朝阳,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洪岩,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玉哲,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诉被告周建军、王秀华、马玉明、于忠军、于福成、刘兆锋、张继龙、辛朝阳、张洪岩、刘玉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撤诉。审 判 长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建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