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5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学坤、陈艳红行政非诉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学坤,陈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住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施文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清辉,泉港区涂岭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学坤,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艳红,女,1982年2月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学坤、陈艳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学坤、陈艳红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通知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二被执行人未按通知限定时间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陈学坤、陈艳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建华执行员  郑秋才执行员  吴梅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更新速录员  刘文芳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