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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张雯与马静、长春市强晟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孙德彬、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雯,长春市强晟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静,孙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张雯。被执行人长春市强晟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静。被执行人孙德彬。本院认为张雯与长春市强晟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静、孙德彬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长国民���经字第41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向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