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惠平与王明胜、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平,王明胜,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九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王惠平,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广勋,律师,律师,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冰冰,律师,律师,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王明胜,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西侧九源制麦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明胜。被执行人商丘市九源纺织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西侧九源制麦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源伟。王惠平与王明胜、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九源纺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豫1402民初10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明胜、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九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惠平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明胜、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九源纺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明胜、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九源纺织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惠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明胜、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九源纺织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惠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