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吕凤云、李家名与张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凤云,李家名,张义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凤云,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家名,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义,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吕凤云、李家名因与被申请人张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5民终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凤云、李家名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主张李清与郭亚珍于1979年4月28日再婚,于1984年11月6日离婚。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档案局出具的离婚证明,法院以离婚证明李清写成李青、出生年月日不符为由未采纳,二审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岭东区民政局的证明(即李清1926年9月11日写成李青19**年8月24日,郭亚珍1930年9月11日写成郭亚珍1929年8月出生)为新证据,证明李清与郭亚珍1984年11月6日离婚的事实。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离婚档案中已经写明“给女方一套行李、一百元现金”证实李清与郭亚珍对房屋做出的财产分割且诉争房屋归李清个人所有。综上,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民终第258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吕凤云、李家名主张李清与郭亚珍已经离婚,且诉争房产应归李清个人所有问题。本案中,李清与郭亚珍虽然离婚,但二人一直生活在一起且长达二十多年。因此,可以认定郭亚珍对被继承人李清尽到了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郭亚珍在李清临终前尽到了较大的扶养义务,故原审法院判定的遗产分配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吕凤云、李家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凤云、李家名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李景华审判员 关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