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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7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炫甫与厦门圆星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贤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炫甫,厦门圆星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贤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013号原告:吴炫甫,男,200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理人:钟某(吴炫甫之母),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圆星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29号海沧国际物流大厦2楼201室之一D0391。被告:陈贤琴,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吴炫甫与被告厦门圆星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贤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吴炫甫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吴炫甫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炫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炫甫负担。审判员  陈巧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世杰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