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滕美花与姜威、国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美花,姜威,国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474号原告:滕美花,女,194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姜威,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国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美花与被告姜威、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被告滕美花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7日之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