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单福玉与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巴彦托海嘎查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福玉,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巴彦托海嘎查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福玉,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巴彦托海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南达汗小区。法定代表人:金丽英,嘎查达。再审申请人单福玉因与被申请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巴彦托海嘎查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7民终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单福玉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单福玉与被申请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巴彦托海嘎查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对单福玉放牧场问题上访事项的协议书》依据的《草原征用管理办法》根本不存在,《草原法》亦没有规定补偿标准,单福玉却被告知只能按照《草原法》和《草原征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助。而签订协议时内政办发[2011]143号文件即《内蒙古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实施,应当参照执行该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该文件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远远高于协议的补偿标准。故巴彦托海嘎查委员会有欺诈行为,导致单福玉产生重大误解,协议金额过低,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单福玉与被申请人巴彦托海嘎查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对单福玉放牧场问题上访事项的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协商情况下达成的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协议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对单福玉放牧场问题上访事项的协议书》是为解决巴彦托海嘎查在集体组织内部为单福玉调换的放牧场亩数不足的问题而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受行政土地征收相关文件的约束。协议中每亩补偿价款及补偿倍数系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签订协议时引用的关于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不存在,不足以认定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有导致单福玉产生重大误解并签订协议的情形。故单福玉提出的巴彦托海嘎查委员会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导致其产生重大误解,协议金额过低,显失公平,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单福玉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单福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梅审 判 员 李美荣代理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