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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戈某某诉被告义县瓦子峪镇五间房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某,义县瓦子峪镇五间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321号原告:戈某某,男,1953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义县瓦子峪镇五间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县瓦子峪镇五间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某某诉被告义县瓦子峪镇五间房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汪新亮人民陪审员  张玉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