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5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吉日嘎拉与色希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日嘎拉,色希雅拉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5501号原告吉日嘎拉,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色希雅拉图,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吉日嘎拉与被告色希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吉日嘎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日嘎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吉日嘎拉负担。审判员 包 丁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伊和白乙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