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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3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2425号原告:任某,女,汉族。被告:廖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瑶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