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3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2425号原告:任某,女,汉族。被告:廖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瑶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