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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焦克志、张总结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克志,张总结,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303号公诉机关涞水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焦克志,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住保定市定兴县。被执行人:张总结(别名张洪军),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现住保定市定兴县。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焦克志、张总结盗窃罪成立,判处被执行人焦克志、张总结罚金各贰仟元整,及共同返还被害人壹佰伍拾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焦克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邯郸市邯山大街营业所账号*******的存款22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张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定兴支行东城分理处账号*****的存款22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