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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绍越执异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银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银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鲁光龙,鲁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绍越执异字第139号异议人(案外人)黄银芳,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东白湖镇孝义村王家沿***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8********。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炼,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负责人胡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卫明、王晓华,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剡溪路257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鲁光龙。被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92号16楼。法定代表人俞秀丽。被执行人鲁光龙,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东白湖镇鲁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2********。被执行人鲁杏芳,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东白湖镇鲁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鲁光龙、鲁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银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黄银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听证过程中已明确告知撤回异议的法律后果,异议人仍申请撤回异议,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黄银芳撤回异议。异议人撤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 判 长 颜 丰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周小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茹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