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定孟与舟山市家汇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定孟,舟山市家汇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669号原告沈定孟,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舟山市家汇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海岛产业园区新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7315353839。法定代表人杨如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定孟与被告舟山市家汇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沈定孟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定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60元,减半收取6780元,由沈定孟负担。审判员 姚 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春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