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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小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乔焕香与陈晓辉、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焕香,陈晓辉,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00378号原告乔焕香,女,汉族,1956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陈晓辉,男,汉族,1993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南路东侧泉州晚报大厦附属楼二层K区。负责人赖明煌.委托代理人刘家敏、陈冲,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焕香诉被告陈晓辉、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焕香撤回对被告陈晓辉、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乔焕香负担。审 判 长  杨 关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