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蒋文华与周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华,周辉,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547号申请执行人:蒋文华。被执行人:周辉。被执行人:李玲。本院在执行蒋文华与周辉、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579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