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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蒋文华与周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华,周辉,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547号申请执行人:蒋文华。被执行人:周辉。被执行人:李玲。本院在执行蒋文华与周辉、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579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