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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恢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刘培玉等34人、广州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刘培玉,李斌,金小萍,王玉华,董泽英,温志伟,蔡红霞,叶石南,谭雪梅,许梦婕,蔡向阳,刘媛,古小苑,刘展明,陈颂瑛,邓春梅,谭国存,胡燕红,朱凯,魏春妮,梁爱红,张润霞,龚仁芳,谭千勇,蔡文拔,张祝川,谭秀芳,姚桂香,张新居,梁国辉,朱文武,陈党华,邓小辉,谭国小,广州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恢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汇四街8号101-701单元。法定代表人:邓天泽。被执行人:刘培玉,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石牌省农机所三栋504号。被执行人:李斌,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长乐二巷2号。被执行人:金小萍,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广州龙洞广州金融专科学校。被执行人:王玉华,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垫江县严家镇群丰村4组。被执行人:董泽英,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员村昌乐园23号504房。被执行人:温志伟,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下角埔前街一巷1号301。被执行人:蔡红霞,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华富村东区一栋511房。被执行人:叶石南,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麓景路91号308房。被执行人:谭雪梅,女,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龙口西路9号504房。被执行人:许梦婕,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银岭路一巷2号。被执行人:蔡向阳,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环路上海林中康公司宿舍。被执行人:刘媛,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番禺市桥镇市新路珠江冷暖公司宿舍。被执行人:古小苑,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桥头街053号。被执行人:刘展明,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镇马庄金山湖村。被执行人:陈颂瑛,女,汉族,1956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广州市五山华南工学院东一集三203号。被执行人:邓春梅,女,汉族,住广州市广和路17号405房。被执行人:谭国存,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大龙华乡大团村大夫弟。被执行人:胡燕红,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大龙华乡大团村大夫弟。被执行人:朱凯,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人民南路83号二楼。被执行人:魏春妮,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中山路石碑段龙口西路9号504房。被执行人:梁爱红,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大沙头三马路8号之三201房。被执行人:张润霞,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富丽新村朝阳路9栋703。被执行人:龚仁芳,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桂花岗四街7号103房。被执行人:谭千勇,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大龙华镇大田管理区光远村。被执行人:蔡文拔,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桃园村10栋208室。被执行人:张祝川,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大众38楼27号。被执行人:谭秀芳,女,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人民后街57号。被执行人:姚桂香,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福仁大街35号。被执行人:张新居,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湖贝北坊48号。被执行人:梁国辉,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大沙头三马路8号之三201房。被执行人:朱文武,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黄金镇径双村蕉头窝。被执行人:陈党华,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中山四路榨粉中街三十二号.被执行人:邓小辉,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龙岗路72号之一703房。被执行人:谭国小,男性,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农科中心宿舍。被执行人:广州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广鸿花园A栋A梯203房,法定代表人:简万儒。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刘培玉等34人、广州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院通过房屋管理部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珠江管理区红岭办事处牛蜞坑水库地段的土地。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贺雁青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袁桂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