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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太原市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136号原告: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八一广场2号。法定代表人:马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波,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贺天才,董事长。原告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以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以和被告太原市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52元减半收取2826元由原告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忠人民陪审员  宋瑞兰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