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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06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谈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