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06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谈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