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庄好香与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好香,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庄好香。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斌,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志强。本院在执行庄好香与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