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财保3号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久美朗珍,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达瓦扎西,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卓嘎,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格列,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法定代表人:胡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西藏华电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35.67%的股权(出资3640万元)依法冻结。担保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西藏华电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35.67%的股权(出资364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德 吉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