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孙随安与景小红、吴艳琴、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随安,景小红,吴艳琴,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1052号原告:孙随安,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景小红,男,46岁,汉族。被告吴艳琴,女,44岁,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景小红妻子。被告刘艳,女,44岁,汉族,居民。原告孙随安与被告景小红、吴艳琴、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孙随安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景小红、吴艳琴、刘艳。本院认为,原告孙随安不能提供被告景小红、吴艳琴、刘艳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景小红、吴艳琴、刘艳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随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蔺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