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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荣材犯故意杀人罪刑���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荣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97号罪犯曹荣材,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日作出(2003)川刑复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曹荣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6月30日、2008年6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0月19日、2012年5月21日、2013年8月7日、2015年3月3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荣材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荣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62.5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曹荣材系病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荣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晓宏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