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4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张哈明、张春江、张丽君与张春钢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哈明,张春江,张丽君,张春钢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4民初1605号原告张哈明,女,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原告张春江,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原告张丽君,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张春钢,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原告张哈明、原告张春江、原告张丽君诉被告张春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哈明、原告张春江、原告张丽君、被告张春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哈明、原告张春江、原告张丽君诉称,被继承人张某、庞某某先后于2012年7月30日、2014年10月26日因病死亡,原告张哈明是张某、庞某某的大女儿,张春江系其二人的大儿子,张丽君系其二人的小女儿,被告张春钢系其二人的小儿子。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包头市青山区房屋一套及现金等其他遗产共约19万元。被告张春钢在被继承人病重期间,不仅没有履行赡养照顾义务,还多次对老母亲进行咒骂。在父母去世后第二天,在未与原告三人商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父母家的门锁,并搬进入住,并将其原有住房出租。三原告多次与被告商量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宜,被告均态度蛮横,拒绝平均分割父母遗产。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对被继承人张某、庞某某的遗产进行平均分割继承;2、被告张春钢一家立即从被继承人所有的房屋内搬出,恢复原貌,并按照市场租房价交付租房费予三原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春钢辩称,不是答辩人不同意分割遗产,三原告在答辩人父母生前不尽赡养义务,都是答辩人在照顾父母,并且在答辩人父母去世后三原告强行到答辩人家翻箱倒柜。鉴于以上情况,答辩人不同意平均分割遗产,要求按照双方对父母的付出多少进行分割。原告主张的诉讼费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某系本案原、被告的父亲,于2012年7月30日去世;被继承人庞某某系本案原、被告的母亲,于2014年10月26日去世。张某、庞某某生前育有长女张哈明、长子张春江、次子张春钢、次女张丽君,系二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庭审中三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张某名下包头市青山区房屋房产证一份;2、庞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折1张(现有存款3万元);3、庞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折1张(存有存款430元);4、庞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折1张(存有存款8万元);5、庞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21300元整整储蓄存单1张;6、庞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50000元整存整取(普通)储蓄存单1张;7、原告张丽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10000元存单1张(三原告陈述,该笔原告张丽君名下的1万元存款系其母亲庞某某所有);8、被继承人张某名下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保险卡一张(余额114.5元);9、被继承人张某名下包头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IC卡一张(余额364.18元);10、被继承人张某所有的永盛成超市购物卡1张(余额450元);11、被继承人张某所有的永盛成超市购物卡1张(余额409.9元);12、被继承人张某所有的永盛成超市购物卡1张(余额350元)。证明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留下以上遗产,以上遗产包括房屋一套、存款191730元、两张医保卡、三张永盛成超市购物卡,其中两张医保卡和三张永盛成超市购物卡总计余额1688.58元。被告张春钢对被继承人遗留下包头市青山区房屋一套予以认可。被告张春钢对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存款数额不予认可,其主张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存款金额总计为30万元,该30万元均在三原告处,同时被告张春钢要求三原告退还其请假照顾父母期间的工资26000元以及被继承人需补偿给其的取暖费11000元、其以往过年之时看望被继承人所花费的费用15000元。三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能举证。庭审中,三原告与被告就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包头市青山区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42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继承人庞某某去世之前曾留下口头遗嘱,要求原、被告四人对所有遗产进行平均分配。被告张春钢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多分。对此三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现包头市青山区房屋由被告张春钢于被继承人庞某某去世之后居住使用,三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每月1000元返还其三人截止至开庭之日的租金每人6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庭审中三原告均表示愿意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被告张春钢称其对是否愿意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不清楚,需要继续考虑。以上事实有原告张哈明、原告张春江、原告张丽君、被告张春钢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相关书证在案为凭。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庞某某在去世之前曾口头表示要求四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但未形成明确书面遗嘱,且本案被告不同意按照被继承人的口头意思表示来分配遗产,因此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四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依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告张春钢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多分,对此三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张春钢未能举证,被告张春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春钢主张被继承人的遗产有30万元的银行存款均在三原告处,三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对此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被继承人遗留下的191730元存款以及医保卡、购物卡的总额1688.58元(均在三原告处保存)依法应当予以平均分割,三原告与被告各分得48354.645元。对于被继承人张某名下包头市青山区房屋,由于三原告明确表示要求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未对是否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本着有利于实现的原则,该房屋归原告张丽君所有,原告张丽君返还原告张哈明、原告张春江、被告张春钢房款各105000元。对于三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其三人各6000元的房租费用,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对此未能举证,三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张春钢主张要求三原告退还其请假照顾被继承人期间的工资26000元以及被继承人需补偿给其的取暖费11000元、其以往过年之时看望被继承人所花费的费用15000元。三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张春钢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房屋一套归原告张丽君所有。原告张丽君给付原告张哈明、原告张春江、被告张春钢房款各10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继承人遗留的存款191730元以及医保卡、购物卡1688.58元总计193418.58元(在三原告处保存),由原告张哈明、原告张春江、原告张丽君、被告张春钢各分得48354.645元,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春钢48354.645元。三、驳回原告张哈明、原告张春江、原告张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5元(原告张哈明、原告张春江、原告张丽君已预交),由原告张哈明、原告张春江、原告张丽君、被告张春钢各负担247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娇娇审判员 何颂毅审判员 蔺爱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