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先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黄天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先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天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742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先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月山村(月山大厦)B幢5层503号,组织机构代码75138784-0。法定代表人张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海仙、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天锦,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先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天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54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服务费、代垫保险费合计15217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7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