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215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犇,系该分公司职员。被告:韩飞。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