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XX荣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XX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95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827524-3。代表人王波,行长。被执行人XX荣,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XX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44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456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汪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悦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