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皮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35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某,男,汉族。辩护人张莉、丁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2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某及辩护人丁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晚,被告人皮某至本区张江镇劳动村沈家宅XXX号程某某住处,窃得OPPOR9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499元)。2016年4月29日晚,被告人皮某至本区康桥镇人南村10组510号龚某住处,窃得绿超TDR986Z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3日,被告人皮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赃物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皮某的前科材料,被害人龚某、程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岳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相关移动电话机包装盒、话单、照片、上海市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相关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皮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皮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被告人皮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皮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赃物,应当分别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皮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分别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缪 军审 判 员 徐楚楚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一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