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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明玖、尧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玖,尧平,罗文东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刑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明玖,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尧平,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原审被告人罗文东,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李明玖、尧平诉原审被告人罗文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粤2072刑初14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李明玖、尧平不服,以原审被告人罗文东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立案审理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罗文东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入狱服刑,一审法院执行部门在兴宁市和中山市两地均未查询到原审被告人罗文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罗文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诉人李明玖、尧平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罗文东存在有可能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故原判以证据不充分为由裁定驳回其二人对原审被告人罗文东的起诉并无不当。但本案是自诉案件,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审适用���事附带民事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身裁定。审判长  梁容坚审判员  萧志锋审判员  裴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天杨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