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陈传超、高培生、陈传云、宁显荣、李嘉宁、李嘉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陈传超,高培生,陈传云,宁显荣,李嘉宁,李嘉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民初18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负责人:张祥凯,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鹏,男,该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超,男,该单位职员。被告:陈传超,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霞(系陈传超的母亲),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告:高培生,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告:陈传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告:宁显荣,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昌(系宁显荣的儿子),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告:李嘉宁,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法定代理人:陈传云(系李嘉宁的母亲),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告:李嘉鑫,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法定代理人:陈传云(系李嘉鑫的母亲),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陈传超、高培生、陈传云、宁显荣、李嘉宁、李嘉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超,被告李金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传超、高培生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李金库于2016年9月29日死亡,邮储银行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追加李金库妻子陈传云、母亲宁显荣、长女李嘉宁、长子李嘉鑫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鹏,被告陈传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霞、陈传云、宁显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昌、李嘉宁和李嘉鑫的法定代理人陈传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培生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传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罚息合计16,490.04元(计算至2016年8月2日),利息及罚息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为止;2、被告高培生偿还借款本金16,088.96元,利息、罚息合计4,182.59元(计算至2016年8月2日),利息及罚息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为止;3、被告陈传云偿还李金库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罚息合计27,837.18元(计算至2016年8月2日),利息及罚息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为止;4、陈传超、高培生、陈传云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宁显荣、李嘉宁、李嘉鑫以继承李金库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对李金库借款及利息、罚息的清偿责任和对陈传超、高培生借款及利息、罚息的连带清偿责任;6、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9日,陈传超、高培生、李金库在邮储银行分别贷款6万元、2万元、10万元,并分别与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4个月,年利率13.50%,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还款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三被告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高培生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陈传超、李金库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均已构成违约。陈传超、陈传云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李金库在第一次庭审中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均认为现在没有还款能力,陈传云承认李金库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高培生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陈传超、陈传云(李金库)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邮储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农户联保借款合同、放款单(借据)、农户借款身份信息、放款存折等证据没有异议,因高培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邮储银行举示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意见为邮储银行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邮储银行对陈传云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李金库死亡证明、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陈传云拟证明其与李金库于2001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李嘉宁、李嘉鑫两名子女,李金库于2016年9月29日死亡等内容,本院予以确认。邮储银行与陈传超、高培生、李金库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陈传超、高培生、李金库在贷款逾期后,不履行还款义务,是无理的。李金库于2016年9月29日死亡,其担保责任已经产生,陈传云作为李金库的妻子,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清偿义务;陈传云、宁显荣、李嘉宁、李嘉鑫作为李金库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对被继承人李金库债务负清偿责任和对陈传超、高培生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邮储银行要求陈传超、高培生、陈传云给付借款本息及要求宁显荣、李嘉宁、李嘉鑫以继承李金库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对李金库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陈传超、高培生、李金库是联保关系,系连带责任保证,陈传云系李金库妻子,陈传云、宁显荣、李嘉宁、李嘉鑫系李金库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邮储银行要求陈传超、高培生、陈传云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要求宁显荣、李嘉宁、李嘉鑫以继承李金库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对陈传超、高培生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十八条、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传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陈传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借款利息、罚息16,490.04元(该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8月2日),之后利息、罚息以第一项确定的本金为基数,以约定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高培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借款本金16,088.96元;四、被告高培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借款利息、罚息4,182.59元(该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8月2日),之后利息、罚息以第一项确定的本金为基数,以约定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五、被告陈传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六、被告陈传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借款利息、罚息27,837.18元(该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8月2日),之后利息、罚息以第一项确定的本金为基数,以约定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告宁显荣、李嘉宁、李嘉鑫以继承李金库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五至六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负清偿责任;八、被告陈传超、高培生、陈传云对上述一至六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宁显荣、李嘉宁、李嘉鑫以继承李金库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一至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9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被告陈传超、高培生、陈传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范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奇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