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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沈关全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关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6刑初2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关全,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关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帮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关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29日晚,被告人沈关全在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下王家坪兄弟汽修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祝某;2、2016年7月30日晚,被告人沈关全在奉节县永安镇三峡风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祝某,祝某赊欠沈关全毒资100元;3、2016年8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沈关全在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下王家坪兄弟汽修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将0.31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祝某,并收取了祝某赊欠的100元毒资,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沈关全身上查获200元毒资及0.47克疑似冰毒,从祝某身上查获0.31克疑似冰毒。经鉴定,涉案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关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沈关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关全无异议。公诉机关举示了下列证据证实:文书卷材料;被告人沈关全的供述;证人祝某的证言;称重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检定证书;通话清单;鉴定委托书;物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检查、扣押、封存、称量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扣押、封存、称量、检材提取视频光碟;抓获经过;户口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沈关全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关全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关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判处。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的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关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沈关全所获赃款人民币400元予以追缴;其查获的毒品0.78克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沈关全的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春华审 判 员  丁进万人民陪审员  郑兴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