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9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杰峰与黄立鑫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峰,黄立鑫,唐山启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唐山赛特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625号原告:刘杰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岚,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立鑫。第三人:唐山启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杰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唐山赛特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杰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金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杰峰与被告黄立鑫以及第三人唐山启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唐山赛特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刘杰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在唐山市赛特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3%的股权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妻子的姐夫。2002年3月25日,原告向唐山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第三人唐山赛特尔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当时《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至少需要两人,原告遂通过向他人借款的方式自己实缴全部出资五十万元,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告信息办理了筹建过程中所需的申请书、协议书、公司章程、委托书、证明书等相关手续,所有手续上的“黄立鑫”的签字全部是原告代签。虽然工商管理信息显示唐山赛特尔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为原告刘杰峰(出资额35万)、被告黄立鑫(出资额15万),但公司成立后一直由原告经营管理,被告既未出资,也未参与过经营管理,更未参加过利润分配。2012年4月6日公司进行增资,第三人唐山启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通过增资入股取得该公司股东资格,占注册资本51%,原告占注册资本46%,被告占注册资本3%,所有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增资变更登记手续等均由原告完成,被告从未参与,增资后该公司仍然是原告独立经营。第三人唐山赛特尔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最初由原告出资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被告既未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此被告只是挂名股东,其在第三人唐山赛特尔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占的3%股份的实际所有权人应该为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按原告刘杰峰起诉状所述地址,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本案被告黄立鑫邮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邮件被邮递部门退回,退回原因注明原址查无此人,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与原告调查核实,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其他准确有效的地址信息及联系方式,故本案符合前述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杰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刘杰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