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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6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海与被告杨爱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海,杨爱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826号原告:刘建海,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恒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民,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原告刘建海与被告杨爱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刘建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建海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原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琼琼